2021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真题回忆及其参考答案(回忆版)

  对于想要报考在职研究生的考生而言,了解历年考试真题是十分有必要的。2021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考试已结束,我们为大家第一时间整理了真题及答案,已完成考试的考生可参考以下内容进行估分,未参加考试的考生可提前为日后的考试做好准备,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50分)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法律效力等级

  [参考答案]法律效力等级,又称法的效力位阶,是指在一国法的体系中,不同法律规范因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或其他原因而形成的在约束力大小或强弱方面的等级差别。在法的位阶中处于不同或相同的位置和等级,其效力也是不同或相同的,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2.秋审制度

  [参考答案]秋审是清代最为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主要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所复审的死刑案件按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处理。

  3.人格尊严

  [参考答案]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尊严的重要方面,具体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4.赌博罪

  [参考答案]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客观方面变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5.非营利性法人

  [参考答案]非营利性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特点是: (1)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2) 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性;(3)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法律行为的结构包括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

  2.铸刑书与铸刑鼎的关系

  [参考答案]铸刑书,是指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3.公序良俗原则

  [参考答案]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总体来说,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克服法律局限性。

  四、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参考答案]公民的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或者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作某种行为或者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公民的义务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必须作某种行为或者不作某种行为的责任。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方面,1982 年宪法与以往宪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 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地位。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原来的第三章移到第二章,即“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表明保护公民权利的地位重于国家机构,反映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价值取向;

  (2)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文由1954年的14条、1975 年的2条、1978 年的12条增加为1982年的现行《宪法》的18条; 

  (3) 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1982 年《宪法》注意从法律上和物质上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实现;

  (4)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重,强调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2.论述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犯罪预备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

  (3) 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4) 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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