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宁波大学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15〕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启动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一、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学校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将于9月开展,第二学期开学1个月内,将按照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认定的一般程序为: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研工部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所有程序均在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研究生困难生系统中完成。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
学生登录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研究生困难生系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二)学院认定。
1.班级认定评议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档次,在系统中提交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给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并核实确认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档次,在系统中提交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宁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汇总表》系统导出后打印纸质版需经办人、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盖学院章,提交研工部核准。
(三)结果公示。
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若公示期内无异议,各学院将《申请表》(“本人承诺”栏中签字)和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留存。其中:对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院原则上不再公示。
(四)认定建档。
研工部汇总和核准各学院提交的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实施动态管理。
三、注意事项
各学院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院要做好登记,由已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院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三)认定覆盖新老生,老生需要重新认定。纸质版《申请表》中的各环节必须为手写签字。《申请表》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请各学院于10月12日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审核工作。
研工部联系人:高明辉
联系电话:889137
办公地点:安中大楼508办公室
研究生工作部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