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公共管理(MPA)硕士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学校简介
学校成立于1952年,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文管经法教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主要服务于我国航空工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的具有鲜明航空、国防特色的高等学校。
学校1985年开始培养硕士研究生,1990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2010年,获得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拥有环境科学与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和仪器科学与技术三个江西省一流学科和5个国防特色学科。学校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0305)、外国语言文学(0502)、数学(0701)、化学(0703)、机械工程(0802)、光学工程(0803)、仪器科学与技术(0804)、材料科学与工程(0805)、信息与通信工程(0810)、控制科学与工程(081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2)、土木工程(0814)、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0825)、环境科学与工程(0830)、软件工程(0835)、管理科学与工程(1201)、设计学(1305)等1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力、土木水利、交通运输、工程管理、翻译硕士、艺术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11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材料科学学科、工程学学科、化学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步入国际高水平学科行列。同时,还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等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博士生。近年来每年招收研究生1000余人,目前在校研究生规模近3000人。
学校现有教职工20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500多人;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92%;博士生导师31人,硕士生导师600余人;有双职双聘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7人;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37人;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江西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江西省“赣鄱英才555工程”人选、“井冈学者”特聘教授、“青年井冈学者奖励计划”人才、江西省“双千计划”人才、江西省主要学术与学科带头人、江西省文化名家等省部级人才327人。
随着国家大力发展航空航天产业及国防高科技产业,我校毕业生就业前景将更为广阔、事业平台更为高端、发展潜力更为巨大。
二、招生录取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
稳定规模,注重质量;
一视同仁,择优录取。
三、申请或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报名参加我校公共管理(代码为125200)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除需符合以上第1、2、3各项的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学费、学制及学历学位证书
专业学位代码 | 专业学位名称 | 学习方式 | 学费(元/年) |
125200 | 公共管理(MPA) | 非全日制 | 12000 |
注: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按学校要求进行非脱产学习。
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学位证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网上确认(现场确认)、初试等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教育部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章及第六章;我校复试采用笔试与面试(含外语听力及口语)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加试。
(二)初试自主命题科目、复试与加试科目的参考书目详见招生专业目录,复试时间及相关事项将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予以公布。
(三)为增进校际间人才交流,改善学缘结构,我校将优先接收外校推荐免试生。
(四)学校2021年度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15名(具体计划数以教育部批复为准),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欢迎符合该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考生报考。
(五)有关研究生招生的最新信息将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发布,请考生随时关注。
(六)研究生招生简章如有与教育部新出台的招生政策不符的,以教育部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