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东北师范大学独立法人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文件规定,“法人名称中带有高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高校统一管理。”

  依据此,我校所有相关的独立法人单位,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必须按照《东北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校发字[2021]156号)文件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纳入统一管理,且必须遵循“先报审、后办班”“不报审、不办班”及 “一班一报”的原则,确保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联 系 人: 李艳杰  王冬玲

  联系电话: 85099908

  办公地址: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本部校区田家炳教育书院7楼710室)

  东北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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