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医学部护理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学校简介

  长江大学是2003年4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江汉石油学院、湖北农学院、荆州师范学院、湖北省卫生职工医学院合并组建而成,1986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9年获批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10年获得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学校面向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30余个国家(地区)招生。

  学校现有“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作物学”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5个二级学科博士点;3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66个二级学科硕士点。具有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工程硕士、农业硕士、体育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护理硕士、艺术硕士、临床医学硕士、风景园林硕士、会计硕士、兽医硕士和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学校是湖北省属高校中规模最大、学科门类较全的综合性大学,为湖北省“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入选高校,也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建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农业部共建的高校。

 

二、招生专业学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2015]1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有效衔接,促进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进一步提高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长江大学决定接收临床医学专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三、报名条件

  (一)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即2016年3月底以前获得学士学位者);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或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有关材料已提交我校,并经审查确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三)根据《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考生资格不受本项第(一)款和第(二)款限制,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临床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

  2、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3、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科相对应。

 

四、报名程序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考生入口)提出申请,在出现的界面中按要求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查看申请流程,了解操作过程,在学位申请栏目下完成上传电子照片、填写基本信息(如实填写)、提交学位申请等操作。

  特别提醒:如申请专业学位,学位授予单位选择“长江大学”,申请学位类型选择“专业学位”,申请学位学科门类选择“医学专业学位”,申请学位学科名称选择“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学位专业名称应选择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对应的学科。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采集图像和指纹信息、签署《诚信承诺书》、提交规定的材料,接受资格审查。因本人未到场或携带材料不全,没能进行现场确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获得国外学士学位的考生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位认证书原件);

  2、本科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方面做出成绩的有关材料;

  5、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在培证明;

  6、与上传的电子照片一致的纸质版照片(4张2寸)。

 

五、课程学习与考试

  根据相应人才培养方案设置有关课程,修读课程并通过考试,达到要求的学分。

 

六、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该考试一般每年3月份报名,5月份考试。申请人通过信息平台完成报考、缴费、下载打印准考证事宜。具体安排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发布公告为准。

  特别提醒: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七、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申请人通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水平认定考试和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及学科综合水平考试,专业学位申请人还必须通过临床能力考核后,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申请,并在提交学位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并由学校对学位论文水平进行认定。

 

八、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以及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医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九、费用缴纳

  (1)审核费:2000元(提交报名资料时收取);

  (2)学费标准:27000元(学员入学前一次性交清);

  以上不包含教学管理费、统考考务费、论文指导答辩等其他费用;学习期间到校听课、参加考试以及论文答辩的差旅、食宿等费用自理。

  注: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不再申请硕士学位,须由本人向所属院、系提交中止学习申请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研究生处审批,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但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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